胶州市博物馆业务工作范围是文物征集、保管、研究、展览、宣传出版以及考古发掘、文物保护、清代艺术家高凤翰生平艺术研究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馆的宗旨、性质和任务,将藏品征集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成立藏品征集工作小组,负责藏品征集计划的制定,征集对象的信息调查、组织专家鉴定和接收工作。
第二条 藏品征集由文物保管部统筹,并邀请馆内外专家共同对拟征集藏品进行科学评估,报馆领导审批。
第三条 藏品征集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把握水平和藏品鉴定水平,并恪守职业道德。工作流程及征集范围按《胶州市博物馆藏品入藏标准和征集工作流程》进行。
第四条 藏品受赠、藏品收购、藏品调拨、藏品接收等均属藏品征集工作范畴。
第五条 征集范围
(一)反映胶州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生态环境和重大事件的实物。
(二)反映历史上胶州社会经济变革、科技发展、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重要物证。
(三)胶州地域内的具有代表性的工业、农业、手工业的生产工具、资料,以及有关人们生产活动、社会发展的实物资料。
(四)胶州历史上的重要历史人物的遗物、作品、手稿及有关文献。
(五)反映历史上胶州对外交流、中外民间友好往来的重要物证。
(六)反映历史上各地区、各民族社会发展、文化传承、风土人情等方面的非正式出版物和实物、资料。
(七)反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整理与传承现状的非正式出版物和实物、资料。
(五)反映胶州人民反抗外来侵略和封建统治,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等方面遗留下来的重要实物、资料和照片。
(六)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其中,当代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无偿捐赠的,捐赠品的作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级专业艺术协会会员;
2、担任市级专业艺术协会副会长、副秘书长以上职务;
3、作品获得过国家级专业大赛铜奖以上奖项;
4、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力的海外艺术家。
(七)根据陈列和研究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的征集其它类别的藏品。
第六条 入藏标准
文物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化遗存。入藏文物应是反映历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实物。在藏品征集过程中,要注意征集对象的完整性、代表性。对于能填补馆藏空白且具备重要价值的,经专家鉴定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对其完整性可适当降低标准。
第七条 征集流程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博物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
(二)以移交、捐赠、征购三种方式为主。
(三)藏品征集部门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组成鉴定委员会对拟征集藏品的真伪、时代、质地及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等做出准确的鉴定,确定是否符合本馆收藏标准与要求,并取得一致意见。
(四) 藏品征集部门吸收有关专家的意见,草拟征集报告,经鉴定人员和征集部门负责人签字,上报馆领导审批。如需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则由征集部门草拟行文上报。
第八条 征集的藏品须填写《胶州市博物馆文物征集凭证》,并经馆长签字后方可办理入馆手续。
第九条 所有入馆藏品由保管部办理入馆手续,并根据藏品类别入库。入馆藏品必须填写《胶州市博物馆文物、藏品资料入库凭证》,入馆凭证由总账按年度编填字、第、号。该凭证永久保存。
第十条 藏品征集经费支出,必须符合本馆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藏品妥善收藏和保管,并按协商意见予以展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社会各界人士如有征集线索,可拨打0532-85279716联系我馆文物保管部或发邮件至sdsjzsbwg@163.com沟通文物捐赠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