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馆科研水平,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实行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设立“胶州市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我馆学术工作管理机构。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在馆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机构设在研究室。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协助馆里科研、业务工作的年度计划。
第五条:对本馆承担的重点课题进行督导。
第六条: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评审和推荐本馆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评审馆科研成果奖。
第八条:组织各项学术活动,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每年举办学术研讨会。
第九条:促进与文博单位学术工作的资料交流与组织联络。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学术上颇有造诣、具有高级职称的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不循私情,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我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须经党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由6人组成 。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馆长担任。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会议记录。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权利
1.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表决权、投票权;
2.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3.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复议权;
4.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5.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二十条:义务
1.努力完成馆领导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2.积极参与馆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3.向馆领导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4.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5.接受学术申诉,并向馆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党委会审定通过后颁布实施。